第 1 页:招考对象及条件 |
第 2 页:招录单位及名额 |
第 3 页:报名及资格初审 |
第 4 页:考试及资格复审 |
第 5 页:体检及考察 |
第 6 页:公示 |
第 7 页: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
第 8 页:纪律与监督 |
第 9 页:附件 |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延长2012年上半年公务员招考报名时间的公告
2012年上半年省直机关和质监系统、监狱系统、十六个市(州)机关公招网络报名时间延至2012年3月28日上午8:00,资格审查和确认缴费截止时间相应顺延一天。
特此公告。
2012年3月26日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2012年上半年全省监狱系统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全省监狱系统25个单位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19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c.hrss.gov.cn、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201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2年3月23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对象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截止2012年3月23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等五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1年3月23日—1994年3月23日期间出生),我省监狱系统在职工人、应届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可放宽到35周岁(即1976年3月23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 在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