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我市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简称四大类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及人民警察学员。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制定《贵阳市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现公布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录取)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市四大类机关共计划招考人民警察39名,市直机关职位17名,区(市、县)职位22名。
本次招考不设职位类别。各招考职位详见《贵阳市2012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 定向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定向地(单位)的职位。
(4) 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以上六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2.人民警察学员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的2012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 定向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定向地(单位)的职位。
(4) 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以上六项目简称“基层服务项目”)。
(二)报考条件
1.公安(森林公安)警察、司法(含法院、检察院)警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①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②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贵阳市三江戒毒康复管理所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 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2012年5月18日。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6)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2.人民警察学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为18周岁以上(1994年5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1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5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 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3、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5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8)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10)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1)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2)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
(14)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有关条件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