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均为汉语试卷。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以填涂的方式答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0.5-0.7mm的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用汉语答题。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考点设置
笔试在农一、二、三、四、十三、十四师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详见准考证。
3.笔试相关政策
每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人数的比例应达到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或核减招考计划。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4.注意事项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三)资格复审
1. 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2.进入面试人员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职位所在师人事局进行资格复审。农一、二、三、四、十三、十四师人事局负责本师招考职位资格复审的组织工作。
(2)资格复审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毕业证书原件、打印的《报名表》和户籍证明等。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在“六地州”服务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须持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
进入面试人员应严格按资格复审要求提供证件和证明,凡不符合职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面试资格,所出现空缺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有“双语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环节增加双语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
3.视力检查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行视力检查,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4.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体能测评分三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进入面试。
因资格复审、视力检查、体能测评不合格造成职位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的组织实施
由农一、三、四、十三、十四师人事局负责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师公安局配合。报考农二师职位的考生在农一师考点进行面试。
2.注意事项
考生在报考职位所在地参加面试。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总分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体检按1:2进入。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执行。
体检工作由农一、三、四、十三、十四师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师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经考察后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人员,在网上公示,时间为一周。
(八)录用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录用及相关手续。新录用的基层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基层人民警察在团场社区(连队)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
四、监督与回避
招考工作全过程接受农一、二、三、四、十三、十四师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考信息发布与政策解释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兵团人事人才网(www.xbrs.gov.cn)、兵团政务门户网(www.xjbt.gov.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 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