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意事项
(1)政策与技术咨询电话:0451-87130125,82696306。
(2)考生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3)考生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在面试资格确认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项目生招考计划职位专门招考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项目生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6)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5倍的,原则上缩减、合并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比例。
(7)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笔试结束后凭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证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网上另行公布)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还考试费用事宜。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为《公安专业基础知识》。每科独立成卷,每科满分为100分。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公安专业基础知识成绩×20%。
公共科目及专业科目笔试时间拟定于2012年9月15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参考。
五、面试人选资格确认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招录机关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确定,并在网上统一公示。个别职位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原则上应缩减、合并或取消招录计划,特殊情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批准可适当放宽面试比例。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笔试单科成绩为零分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选,面试前由各市地根据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毕业证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各市地应报请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可视情况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次进行递补。
六、面试
面试工作采取统一模式,由省公务员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高者确定体能测试人选。
七、体能测试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试人员名单。体能测试工作由各市(地)人社局牵头,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八、体检和考察
体能测试合格人员进入体检考察。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执行。市(地)人社局和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在市(地)级以上经批准指定的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九、公示和录用审批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各市(地)人社部门向省公务员局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
省公务员局对合格者签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通知单》。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按照黑人社发〔2011〕110号、黑人社函〔2011〕524号、黑人社函〔2011〕563号等文件规定,试用期满考核且初任培训合格的,给予办理公务员转正审批手续;试用期满考核或初任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