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4年8月7日至1976年8月6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8月6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7年8月7日至1971年8月6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6.考生与招录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
7.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12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8.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2年8月31日前在县级(不含区)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012年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五大”等高校毕业生除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志愿者或服务基层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现役军人、截止2012年8月14日仍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