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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示、录用(录取)审批
(1)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录用审批
法院、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森林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林业厅审核;省司法系统直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报省司法厅审核。经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省、有关市(州)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二、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省直及垂管系统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公务员局
0851-6572513 省林业厅
0851-5552151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0851-5819455 省监管局
0851-5841807 省劳教局
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