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3]4号)要求,现将报考2013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2013年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公务员)的考生,除符合《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医学、护理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1日(含)至1995年3月11日(含)期间出生)。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请报考者按下列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
1.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有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的;外观存在明显疤痕(指面部和手臂)或存有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的,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二)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报考面向辽宁生源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项目。
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因此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