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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检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于面试后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凡不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四、考察(政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五、其他要求
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的招考职位(侦查学)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凡经考试录用到监狱劳教系统的公务员,在新录用单位工作未满3年的,不得流动;工作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向系统外单位流动。
咨询电话:(1)024-86614462
(2)024-86601663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