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太原市公安局人员补充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太原市公安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2年8月 28日至1995年8月28日期间出生),特警职位年龄要求为25周岁以下(即1987年8月28日至1995年8月28日期间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28日后出生);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其中,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在2013年9月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者的毕业证书须在2013年8月28日前取得。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招录对象,为参加山西省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201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到201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3年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和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现在校就读且档案和组织关系在校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或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录用。
以上辞退、现役、试用期、户籍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3年8月28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