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2013年下半年全省监狱劳教(戒毒)系统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下半年全省监狱劳教(戒毒)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3年 9月20日(此次公招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2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7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阿坝监狱2名,巴中监狱10名,成都病犯监狱2名,成都女子监狱1名,川北监狱2名,川南监狱5名,川西监狱1名,崇州监狱4名,达州监狱15名,德阳监狱5名,广元监狱4名,汉王山监狱5名,嘉陵监狱2名,金堂监狱5名,锦江监狱2名,凉山监狱3名,雷马屏监狱5名,绵阳监狱6名,眉州监狱5名,攀西监狱1名,邛崃监狱3名,省女子监狱10名,五马坪监狱3名,新源监狱4名,雅安监狱2名,宜宾监狱6名,至诚监狱2名,自贡监狱10名,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10名,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10名,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25名,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23名,雅安劳动教养管理所6名,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8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四川省2013年下半年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