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安 市 公 务 员 局
关于2013年下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人民警察14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或不予录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为“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是指工作表现好、无不良社会反映,2013年9月2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四川省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社工人才百人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2年9月20日-1995年9月20日期间出生)之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77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4.报考其他招录职位人员的年龄在18-35周岁(1977年9月20日至1995年9月20日期间出生)之间,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2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9.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相关时间界定均截止到2013年9月20日(本次公招报名第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