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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面试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当地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
专业测试由招录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级机关特殊职位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㈤ 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㈥ 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选。
㈦ 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4)执行。其中,《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考试录用”栏。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有关单位和各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㈧ 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报考本机关、本系统、本地的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被考察人员应填写《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将个人档案一并报考察部门审核。
㈨ 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拟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㈩ 录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有问题且查有实据,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录用。
公示期满后,拟录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签署合法用工合同的,须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
职位空缺可以调剂。调剂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发布《调剂公告》实行。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㈠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须强化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监督。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组成督导巡视工作组对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进行督导巡视。
㈡ 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需公务回避。
㈢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㈣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对违反考录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㈤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在机关主要领导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
㈥ 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信息发布
公务员考试录用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其中:
㈠ 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㈡ 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党建网(http://www.xjkunlun.cn)以及招考地州市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有关职位方面的问题,可致电《职位表》发布的咨询电话,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1.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2. 现场报名职位报考说明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6.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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