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考比例。
1. 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职位和法医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其他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大于1:3。
2.面试时,每个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后,招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调剂补录。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录计划,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 一是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的资格条件与本《公告》相同;二是报名。调剂补录报名的对象为:只限本批次进入面试并有面试成绩且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报名。为确保公平公正,报名期间不公布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只限报考1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同时进行资格复审;三是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组成。调剂补录时,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以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20%)成绩为基础,另加政策加分。四是政策加分方式。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统一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五是面试。资格复审通过者,以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与报考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六是总成绩合成。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7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进行合成,根据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七是其他相关事宜。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十)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安局负责。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一)专业和学历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二)基层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警察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本次考试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考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公务员主管部门均不予认可,请广大考生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075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12820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033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5年8月27日
附件:青海省2015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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