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报考者提供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和档案进行复审、审核。
六、选择职位
笔试、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考生,根据报考职位招录计划,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单项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录用职位表中选择职位。每个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职位。前者如放弃职位选择,则依次递补。本职位出现空缺的,将进行调剂,直至空缺职位全部选择完毕。具体调剂办法另行确定。
职位选择时应执行任职回避规定。
七、审批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山西省人事考试网和山西公安便民服务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发录用批复,并按有关规定为新录用人员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新录用人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本公告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组织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公务员培训辅导班和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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