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注意事项
(一)年龄要求。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30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报考特警职位的年龄为25周岁以下。
(二)优惠政策。
1.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 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
3.退役士兵不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4.退役士兵报考定向退役士兵考录职位的,不再享受退役士兵的加分优惠政策。退役士兵是少数民族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退役士兵是汉族的,按汉族考生有关加分政策执行。
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三)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本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 (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等四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按服务满2年计算) 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的人员报考公务员时,按青人社厅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认定。
(四)笔试《申论》答题要求。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现代汉语答题,否则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
(五)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笔试结束后,在面试前,报考具有藏(蒙)语口语交流能力要求职位的考生,需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测试工作由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所有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按有关要求需进行体能测评,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六)开考比例。
1.笔试开考比例为大于1:3。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招录人数。基层派出所民警职位不设开考比例。
2.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3。经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后,招录职位与进入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七)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八)调剂补录。面试工作结束后,对未完成的基层招录计划,招录机关有补录需求的,可进行调剂补录,调剂补录工作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
调剂补录的方法: 一是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调剂补录职位计划;二是报名。调剂补录报名的对象为:只限本批次进入面试并有面试成绩且未进入体检、考察环节的人员报名。为确保公平公正,报名期间每3小时公布一次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只限报考1个职位,且不得改报。报名结束后,对调剂补录职位的报名情况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后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三是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组成。调剂补录时,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以本批次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笔试总成绩40%)、申论(占笔试总成绩40%)、公安专业知识(占笔试总成绩20%)成绩为基础,另加政策加分。四是政策加分方式。调剂补录的政策加分与本批次考录政策加分一致。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是否享受政策加分,由报考者所报考的职位确定。如果本批次享受了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不享受政策加分,则从笔试总成绩中减去政策加分的分数。如果本批次未享受政策加分,而调剂补录的职位应享受政策加分,则在笔试总成绩中加上政策加分的分数。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根据考生政策加分情况进行合成,对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按报考职位进行排序,并统一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五是面试。资格复审通过者,以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与报考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招录职位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天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六是总成绩合成。按调剂补录的笔试总成绩占总成绩70%、调剂补录的面试成绩占总成绩30%进行合成,根据总成绩从高至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七是其他相关事宜。调剂补录的其他相关事宜与本《公告》的相关规定一致。
(九)体检、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考察工作由省直招录机关、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安局负责。体检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考察及以后的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十)专业和学历认定。《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取得的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公务员的所需专业。招录职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认证报告。
(十一)基层服务年限。新录用到市州的人民警察,服务年限满3年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新录用人员在县乡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期满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其中,录用到基层一线执法单位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公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编印公务员考试复习教材资料,请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西宁市人社局:0971-6163414
海东市人社局:0972-8610756
海南州人社局:0974-8521076
海北州人社局:0970-8643456
海西州人社局:0977-8222260
黄南州人社局:0973-8723301
果洛州人社局:0975-8382410
玉树州人社局:0976-8822218
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0971-8293046
青海省森林公安局:0971-6365033
青海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和职位管理处:0971—6310187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6139342
附: 青海省2016年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面向社会公开考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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