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报名时需交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1张(背书报考人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岗位代码)。
2.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岗位计划招聘数低于2:1比例的,取消或削减岗位计划。
3.报名时需提交《昆明市公安局文职人员招聘报名与资格审查表》(附件2)一式两份(插入电子照片电脑打印后签名盖章),本人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份。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二)笔试
1.笔试方式及内容: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进入后续招聘程序。笔试范围参照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部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3.《准考证》发放: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于2016年10月12日至10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到昆明市人力资源市场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必须本人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4.笔试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10分;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子女,笔试成绩加8分。
申请加分的革命烈士子女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须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申请材料在报名阶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提交的一律无效。
笔试成绩及进入专业技能测试人员名单公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三)专业技能测试
笔试结束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根据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按2:1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员。若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数不足的,按实际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人数进入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面试
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2倍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如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如出现低于2:1比例或等额进入面试的,正常进行面试。
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5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50%,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现场予以公布。面试合格分数线为70分,面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环节。
面试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能测评
各岗位进入体能测评的人选,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等额确定。
考试总成绩=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面试成绩。如出现总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若面试成绩仍相同,依照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综合成绩依次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体能测评由招聘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科目为纵跳摸高,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过程中,由于报考人员个人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测评或明知自身进行测评可能产生风险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体能测评不得申请免测或缓测,测评结论一经做出,不再进行复测。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参与后续环节。
(六)体检
体检由招聘机关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取消参加招聘的资格。体检结论一经作出,不再进行复检。
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七)考察和政审
体检结束后,对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考察和政审工作由招聘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和政审相关要求执行。
(八)递补
专业技能测试、面试阶段,出现考生自愿放弃或其他不宜继续参加招聘情形的,在本岗位符合条件的考生中顺序递补。
体能测评、体检、政审阶段出现考生自愿放弃或不合格情形的,在初次出现自愿放弃或不合格时进行一次性递补。
进入到上述环节,申请放弃参与招聘的,须于成绩公布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九)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代码等。公示期为5天。
(十)聘用
公示期满后,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聘用手续之前,报考人员须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聘用。否则将按规定取消报考人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