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试
(一)笔试
笔试重点考察法律基础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笔试时间:为10月22日上午9:00至11:30,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有效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报到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笔试总分为100分,设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职业技能测试。
(二)职业技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岗位的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拟招聘人数与职业技能测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行职业技能测试。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中文录入速度及准确率,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为合格。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不得进入资格复审环节。因职业技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职业技能测试人选。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三)资格复审和面试
资格复审须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
1.报名表原件(网上自行下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报名人员提供加盖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采用A4纸型,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各招聘检察院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职业技能测试人选,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当场发给面试通知书。面试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各市、州检察院具体实施。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告另行发布。
(四)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计算方法为:笔试分数×50%+面试分数×50%。
五、体检、考察、公示
依综合折算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一)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取得硕士学位的;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具有2年(含)以上检察辅助工作经历;
5.笔试成绩高。
(二)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职位
1.取得硕士学位的;
2.从事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作,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证书;
3.从事司法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
4.具有2年(含)以上检察辅助工作经历;
5.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体检、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1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确保雇用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招聘检察院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