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新疆阿合奇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便民警务站辅警公告
为全面加强阿合奇县社会面防控工作,积极回应各族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经阿合奇县委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辅警,相关事宜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公告方式
采取电视公告、公示栏公告、网上公告形式公布招聘事宜。
三、招聘职数招聘数量
招聘男性辅警40人。
四、招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男性18-35周岁,汉族(2000年10月31日前出生) ,学历为高中或中专及以上。退伍军人(学历不限)、警校毕业生优先考虑。
2.身高165cm及以上。
3.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政治立场坚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5.服从管理、服从分配。
6.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伤残情况,身体条件能够承受公安日常值班备勤、巡逻防控、应急处突等各类勤务职责。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1.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中,认识含糊、态度暧昧,被公安机关列为帮教对象的。
2.本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或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分处罚或有吸毒史的。
3.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5.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因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6.身体条件不能承受24小时巡逻、处突、战备等勤务工作的。
五、招考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六项程序进行,由阿合奇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联合实施。
(一)报名相关事项
1.报名应有证件:报名者须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证、复转退伍军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同底版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电子一寸照片。
2.报名地点: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大厅。
联系电话:0310-3530334
3.报名时间: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
4.报名注意事项:考生在填写《2018年新疆阿合奇县面向社会招聘便民警务站辅警报名及政审登记表》时应准确填写联系电话,招聘期间如更换联系电话,务必及时通知报名联系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二)政审
阿合奇县人社局、公安局负责审查,政审合格进入面试环节。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要求:面试满分为100分,考生均用普通话回答问题。参加面试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候考室,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的取消面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统一离开,不得提前离开。
4.成绩公布:面试成绩在面试地点当场公布,按照1:1.2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体能测试人员。
(四)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2.体能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3.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科目由阿合奇县公安局确定。测试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规则》(男性)。
4.体能测试成绩:体能结束次日对体能成绩进行公示。
5.根据考生体能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录岗位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因体检不合格出现人员不足,依次递补体检,人员不足的按实际人员确定。
6.体检按照《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人民警察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进行。
7.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提出要进行复查的,可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复查要在组织单位监督下进行,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8.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9.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血检、心电图、放射,收费标准以当地医院为准)。
六、聘用
对公示期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接送至阿合奇县。
七、聘用人员管理及待遇
1.拟聘用的辅警人员必须与阿合奇县公安局签订用人单位意向协议书。
2.聘期内不得调整工作岗位,擅自离开招聘岗位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聘用人员需参加阿合奇县公安局组织的岗前培训,服从公安局管理。
4.工资待遇参照在职事业干部工资发放:
在职事业干部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工资应发10021.26元-9260.51元,扣除五险一金实发6651.22元至6282.97元;
5.聘用人员配偶如同来,在阿合奇县公开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时优先考虑。
6.聘用人员夫妻双方同来的给予解决公租房(费用自付),单人前来的由阿合奇县公安局统一解决集体住房。
八、监督及其他要求
阿合奇县政法委、公安局纪委、人社局对招聘公安辅警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招聘公安辅警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执行,凡与应聘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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