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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诚公安教育事业,敬业精神强,能够做到管理育人、为人师表。
3、符合人民警察招录的基本条件。
4、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29周岁(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管理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19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⑴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⑵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⑶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⑷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⑸曾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⑹本人、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⑺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清楚,档案难以准确认定的;
⑻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⑼本人有6个月及以上非公派海外留学经历、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⑽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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