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9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
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时代公务员队伍建设,满足我省各级机关,特别是乡镇和派出机构基层单位的需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80%”政策,完善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考录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开展贵州省2019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人民警察)(以下合并简称“公务员招录”)工作。为确保公务员招录工作顺利进行,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贵州省2019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简章》(以下简称《招录简章》),现公布实施(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西南州招录简章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面向社会自行发布)。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录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省直、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10个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的考区设在贵阳市,市(州)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必要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设置考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人社部门统一安排省直、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黔南州、黔东南州6个考区的考试考务工作,并负责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考试考务工作。
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西南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面向社会自行发布各辖区公务员招录简章,并负责组织实施各辖区内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招录计划及职位
全省(不含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省、市、县、乡四级机关计划招录公务员979人和人民警察436人。其中省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87人;市(州)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84人;县级机关(单位)计划招录496人;乡镇机关和省、市、县派出机构(水文监测站、市场监管分局、乡镇法庭、司法所)计划招录748人。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9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和《贵州省2019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2)。
报考乡镇机关和省、市、县派出机构的人员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和同步小康驻村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相关条件的,同时纳入国家基层服务就业项目人员范围。
报考乡镇职位需要进行具体职位选择的,职位选择方案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职位选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9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2019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人员”)、生源地或兵源地为贵州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年龄要求:
(1)报考公务员和省级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省戒毒管理局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1年3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19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8年3月19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市(州)及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1年3月18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88年3月19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非在职)人员和报考法医、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3年3月19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
6.报考省级机关职位的人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必须具有2周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或义务兵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到2019年9月。
7.定向到市(州)、县(市、区)、乡(镇)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职位。
8.定向招录“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职位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限截止到2019年9月累计服务满2周年的人员报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限截止到2019年3月服务期满的人员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6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6年招录公务员,2017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6年)。
3.截止2019年3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9年3月18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9届毕业生或服现役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8.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9.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10.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定向招录培养人员未满定向协议最低服务年限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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