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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06年法院系统招录聘任制书记员简章

    为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为地方法院、检察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2号)和《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使用补充的政法专项编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重庆市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20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招 录 单 位
招 录 计 划(人)
联 系 电 话
市高级法院
10(男5、女5)
67673057、67673230
市第一中级法院
17
63905554、63905548
市第二中级法院
4(男2、女2)
58552853
市第三中级法院
6
72883756
市第四中级法院
3(男2、女1)
79311295
渝中区法院
9
63905753、63905707
南岸区法院
4
62909264、62913542
江北区法院
6(男3、女3)
67729252、67852851
沙坪坝区法院
8(男6、女2)
65483386、65483355
九龙坡区法院
8(男4、女4)
68159810
北碚区法院
6(男3、女3)
68316653
巴南区法院
4
66238183、66214877
万盛区法院
4(男2、女2)
48265886
长寿区法院
7(男4、女3)
40249743、40242096
大渡口区法院
3(男2、女1)
68831009
永川市法院
5(男4、女1)
49875996、49882809
江津市法院
3
47562018、47566841
合川市法院
6
42736312
綦江县法院
4(男2、女2)
48616753
潼南县法院
3
13594363396
铜梁县法院
3
45698299
大足县法院
4(男2、女2)
43780007
荣昌县法院
5(男3、女2)
46784712
璧山县法院
4(男3、女1)
41428246、41408150
万州区法院
12
87500008、87500019
巫溪县法院
2
72282047
开县法院
6(男3、女3)
52227758
梁平县法院
2(男1、女1)
53368636
奉节县法院
3
56550890
忠县法院
6
54453208、54453205
巫山县法院
3
57651543
城口县法院
2(男1、女1)
59224724
云阳县法院
6
55166829
武隆县法院
3(男2、女1)
77723367转5006
丰都县法院
3
70712727
垫江县法院
2
74637268、74637223
南川市法院
4(男3、女1)
71436194
黔江区法院
6(男4、女2)
79251226、79250149
彭水县法院
1
78493081
酉阳县法院
2
75557311
秀山县法院
2(男1、女1)
76862202
石柱县法院
3
73338151、73335454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06年7月31日,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1981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研究生学历放宽到1976年1月1日后出生;截止2006年1月1日,已在重庆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或速录员工作满1年以上的,放宽到1971年1月1日后出生。
    (四)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1、已是国家公务员的(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5、曾被劳动教养的;6、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7、其他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录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6年3月27日-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有招录任务的法院均设报名点。可以异地报名,即报考人员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报名点报考各法院的书记员。其中,目前正在重庆服务,且于2006年7月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西部计划、重庆计划志愿者,由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在市高级法院报名。
    3、报名办法: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按照简章公布的职位和报考条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证书(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同时,报考人员还须提供已填写并经有关单位证明的《2006年重庆市法院系统招录聘任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点击相应文字下载,2006年应届毕业生填写A类报名登记表;现在重庆市法院系统从事书记员或速录员的填写B类报名登记表;目前正在重庆服务,且于2006年7月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西部计划、重庆计划志愿者,填写C类报名登记表;其他报考人员填写D类报名登记表;填写要求参看A、D类报名登记表填写范例)。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
    报考人员经资格初审合格的,进行数码摄像并校对本人电子档案(委托他人报名的应提供报考人员的电子相片,规格为JPG480*640),按规定缴纳笔试考务费(每科35元,按简章规定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收取两科费用70元,其他为三科费用105元),同时缴纳电子档案制作费10元。专业技能测试考务费、面试考务费、体检费按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3,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招录单位决定是否开考。
    笔试前一天,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考务费收据到市高级法院领取《准考证》[领取《准考证》的具体时间及要求于4月10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www.cqleaders.com)、重庆法院网(www.cqcourt.gov.cn )公布;以下凡未注明公布或通知方式的,均为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重庆法院网]。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提供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考务费收据外,还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的证件之一。
    (二)考试
    1、笔试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法院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时间暂定在4月15日(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按35%、35%、3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其中,报考城口、巫山、巫溪、奉节、云阳、开县、秀山、黔江、酉阳、彭水、石柱、武隆、丰都、忠县、南川、潼南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的人员,笔试成绩以55分为合格。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万盛、巴南、北碚、大渡口、长寿、江津、永川、合川、荣昌、大足、铜梁、璧山、綦江、梁平、垫江等区县(市)人民法院的考生,应具有法律资格执业证书A证],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报考法院考生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目前正在重庆服务,且于2006年7月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西部计划、重庆计划志愿者,笔试成绩加2分;报考黔江区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少数民族考生,属当地主体民族的(石柱自治县的主体民族为土家族,黔江区和其他自治县的主体民族为土家族和苗族),笔试成绩加2分。同时具备两种条件的,只加一次。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考试范围以《2006年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时通知。
    2、专业技能测试
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4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达不到1:4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专业技能测试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法院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笔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专业技能测试为笔录(手写记录),共10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于考后的第六天通知。
    3、面试
    在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人员中,依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达不到1: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渝人发[1998]97号)的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法院在市区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的次日通知。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共100分,以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15%+面试成绩×45%),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的规定,由市高级法院统一组织实施,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分别在市高级法院和网上公布。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单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对面试合格人选未达到录用计划数的,由市高级法院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征得招录单位和当事人同意后,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从报考其他单位的未录用人员中,按录用计划等额调配体检对象。
    (四)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如因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
    (五)录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法院统一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重庆法院网公示7天。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由用人法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录用的时间为准,期限统一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照录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任期满可以续聘。
录用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用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06年7月31日。在2006年7月31前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以已取得的学历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
    四、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执行。被录用的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用人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履行书记员职责。
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有关任职条件的聘任制书记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现,经市高级法院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可录用为基层人民法院公务员,并依法任命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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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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