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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试
笔试结束后,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将根据考生成绩分类、分级统一划定最低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及招考职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市(州、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如所确定进入面试对象与所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由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取消或调整该职位的招考计划,因计划调整或取消的拟面试人员,其面试资格同时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报考警察职位考生的体能测试,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40%,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结束后须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办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除人民警察职位外其他职位参加体检的人员按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考场当天全体面试人员的平均成绩)。
报考警察职位考生的体检,按招考职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1:2的比例确定,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报考公务员的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对报考者身高和视力体检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均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各级公务员招考办按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对报考警察C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报考者,双侧单眼裸眼视力放宽到4.6以上;男性身高放宽到1.65CM。
报考省级机关考生的体检,在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工作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报考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机关考生的体检,由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核对象。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在职考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工作实绩;其他考生主要以现实表现和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考核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管理权限,经相应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审定,取消考生的拟录用资格:
㈠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㈡有犯罪记录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㈢有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
㈣发现有其它较严重疾病;
㈤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者;
㈥不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的;
㈦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未能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证书的;
㈧经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核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职位人数,从该职位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列入考核对象。
七、录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省直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在“贵州人事人才网(网址:WWW.gzrs.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并报省公务员招考工作办公室备案。
录用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八、纪律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并按规定处理。
对违反录用规定和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考场舞弊行为或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人员,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监督电话。
省直咨询电话:0851-6826549
省直监督电话:0851-6828077
附件:
《贵州省2007年省、市、县三级机关统一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吧公务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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