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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报考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报考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生,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招考简章》中各职位将标明A或B类别。
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职位,以及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还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科目笔试。
其他招录机关如果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按管理权限,省直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批准,设区市单位报设区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2、笔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上述网站)。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八个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免于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公安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3、笔试时间:所有考生于2007年9月2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或B试卷;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以及公安类职位的考生,上午11:00-12:00考专业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下午3:00-5:30考《申论》试卷。
4、笔试地点: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自行选择在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共10个考场中的任一个参加考试。省直笔试考场设在福州市区。
(二)面试
1、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考生可在2007年9月25日后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2、进入面试的考生,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面试人选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3、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上述网站或各设区市的网站上公布,或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由于各种原因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弃参加面试,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考生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在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视为达到法检专业科目笔试合格线。
3、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须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按40[%]、30[%]、30[%]的比例合计。如果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调整,须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4、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5、对志愿服务西部和我省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由福建省青年志愿者服务指导中心出具证明),报考省直和各设区市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县乡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
6、对所有加分对象,加分均计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具体加分原则为: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科目笔试成绩各加上加分总额的50[%];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科目笔试成绩加分。
五、体检、心理测评、体能测试
(一)根据招考人数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录用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行。报考公安类职位的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规定的标准执行。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体检及相关条件,按《关于2007年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7年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或招录机关如确有事实理由对体检结果有疑义,可在体检结果出来后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批准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
(二)根据有关规定,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应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报考法警职位的考生应通过体能测试,测评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录用。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加心理能力测评的考生按招考人数的1:3.5到1:4之间确定;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按招考人数1:1到1:2之间确定。上述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当地公告中公布。
(三)体检、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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