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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分别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其中,报考公安机关少数特殊职位的,达到其中二个项目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工作只进行一次。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笔试达线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机关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笔试达线(或体能测试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考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九、体检和考察
省直招录机关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以下原则确定:职位招考计划数为1名的按2:1比例确定;为2—5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1人;为6—8名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2人;为9名以上的在招考计划数上增加3人。省检察院基层派出检察院、省直监狱劳教机关的体检和考察人选,依考试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原则,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负责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有关规定进行。
体检实施前,因体检对象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入闱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出现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报考省直招录机关(省检察院基层派出检察院、省直监狱劳教机关除外)且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具备同等录用的资格。省直各招录机关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参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拟录用人选。各市(含纳入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按照省考录工作方案有关精神和本市公告的具体规定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
确定的拟录用人选分别经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省、市人事网站上按规定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招录机关的拟录用人员审批录用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用的,不再进行递补。
十一、监督检查
本次考试,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任何辅导和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辅导和培训班。
有关招考的政策和信息、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各市人事人才网址和咨询联系方式等,陆续登载于安徽人事编制网、安徽先锋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由报考人员查询。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省考录工作的咨询联系电话为0551-2602415、2609726(政策咨询),2862049、2862054(考务咨询),2602404(监督举报)。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 人事 厅
二Ο Ο八 年一 月十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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