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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报考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基层民警岗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计算方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按招考职位指标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或《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公务员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以及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的要求组织。
体检合格者,由市级招考部门或者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对其思想政治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工作情况、身体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
体检时间、体检报到地点及有关事宜请于2008年4月25日后登陆重庆人事人才网查询。
七、公示
招考地区和市级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应在招考地区、部门或通过网络、报刊进行。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录用审批及待遇
(一) 考试、体检、考察合格,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者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批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享受相应待遇。录用审批前,若出现拟录用人员不符合招考条件、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等情况时,其缺额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原则处理。新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此外,新录用的公安人民警察须经3个月的岗前培训(计入试用期),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评授警衔。新录用的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须经3个月的岗前培训(计入试用期),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 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学位)证书,不予录用。
九、纪律要求
(一) 招考公务员工作是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这次招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程序。对招考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录用资格,按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招考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于2008年2月28日后(因28日前市人事局将搬迁办公楼并启用新电话号码)按以下方式咨询: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和笔试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023-86868812(咨询笔试考务)、023-86868837(咨询网上报名技术);涉及招考政策方面的有关问题可咨询重庆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咨询电话:023-86868608、023-86868609、023-86868612。
本简章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2008年上半年重庆市公招公安人民警察情况一览表.xls
附件3:重庆市少数民族地区名单.doc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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