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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08年法院、检察院系统考录公务员公告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8年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定于200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务员864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一)法院系统:128家单位,计划录用460人。其中:司法工作291人、书记员20人、司法警察 62人、计算机17人、文秘48人、会计与审计13人、新闻工作2人、档案管理6人、人力资源1人。具体是:

省高级人民法院6人;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68人;昭通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59人;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26人;楚雄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18人;玉溪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12人;红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35人;文山州及所辖县人民法院29人;普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36人;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11人;大理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37人;保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31人;德宏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法院22人;丽江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23人;怒江州及所辖县人民法院16人;迪庆州及所辖县人民法院10人;临沧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法院21人。

(二)检察院系统:122家单位,计划录用404人。其中:司法工作287人、司法警察24人、计算机30人、文秘36人、会计与审计19人、新闻工作5人、法医1人、档案管理1人、人力资源1人。具体是:

省检察院5人;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58人;昭通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68人;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28人;玉溪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9人;红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2人;楚雄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2人;文山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25人;普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1人;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4人;大理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8人;保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4人;德宏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4人;丽江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7人;怒江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11人;迪庆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11人;临沧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7人。

(三)相关事宜:

根据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司法工作与书记员为司法岗位,其余为非司法岗位。

本次招考的具体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云南省2008年公务员招考计划表》,该表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省人事厅网站(www.ynrs.gov.cn)

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

本次招考的所有岗位统一使用11位岗位代码。具体的岗位代码请查阅《云南省2008年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二、报名与报考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和方式

本次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网络报名的时间为2008年6月17日至27日,具体为每天的6:00-24:00(中断时间为系统管理及数据备份时间)。

网络报名网站为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com;www.ynrsksw.net;www.ynrsks.cn)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间出生);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取得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3岁;报考司法警察的人员,年龄在18—28岁之间;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需持毕业证方可报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和专业特点,符合以下条件的报考人员,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直接进入综合测评:已取得法学博士以上学历和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证书和已取得B类证书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司法岗位的;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证书但未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取得C类证书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州所辖县、民族自治县司法岗位的;

8、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报考司法岗位的,可不受专业限制;

9、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被确定为2008年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含试用期内人员)、在读的非2008年毕业的高校学生、现役军人、近两年内被取消录用资格或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满原单位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在2005-2008年内任何公务员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四)网络报名及资格审查

参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第二条第4项“网络报名及资格审查”执行。根据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对报考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和民族自治县或报考各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非司法岗位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可按2:1的比例开考。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可按2:1的比例开考。

三、笔试

(一)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这两门科目的考试范围以《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增补资料与习题集》为准。满分各100分,共计200分。法律专业科目分设A、B试卷。A卷为报考司法岗位考生试卷,B卷为报考其它非司法岗位考生试卷。

(二)笔试时间

笔试定于2008年8月30日统一进行;笔试地点及具体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地点

以州、市所在地设置笔试考点,考点由考生自行选择。

(四)笔试成绩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含加分)在笔试结束45天内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五)有关加分政策

1、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规定,对于从2003年开始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同时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文件规定,凡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在报考云南省法检系统公务员时,分别给予笔试成绩加4分、3分、2分。这两部分人员享受加分政策,需在报名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2、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予以笔试成绩加5分的优惠,届时需由报考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到指定地点审核。

所有拟加分人员在通过网络报名后,需将申请加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用扫描仪扫描后形成电子照片,并从www.ynrs.gov.cn的“公务员招考”栏目中下载《笔试加分人员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用E-MAIL将证明材料的电子照片及笔试加分人员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ynsrstgwyc@sina.com中。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将于笔试前在网络上公示加分人员名单。

同时符合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四、面试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法、检系统工作的特殊性,针对法、检系统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今年的面试工作采取综合测评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综合测评人员

1、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通过司法考试免笔试人员直接进入综合测评,对笔试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笔试情况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最低分数控制线。在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报考同一岗位的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不低于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综合测评的人员名单。

2、确定综合测评人员

进入综合测评的人员若自行放弃测评等原因导致该岗位综合测评人员数与拟录用数不足2:1的,则从最低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自动放弃综合测评资格的考生,应在综合测评前向报考单位写出书面说明,此说明可以使用传真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纪人员,三年内禁止参加云南省内的各级公务员考试

对于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招考岗位,笔试人员按2:1的比例确定进入本岗位综合测评人选,免笔试人员全部进入综合测评。若该岗位笔试人员达不到2:1综合测评比例,但总的综合测评人数达到2:1比例的,不再递补笔试人员。

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人数达不到2:1综合测评比例要求的,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并征得报考条件相同、岗位相近且在最低合格分数控制线以上的其他考试人员同意后,由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调剂人员到该岗位进行综合测评。如遇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综合测评人数不足2:1的岗位,经省法检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批准,可进行差额或等额综合测评。

(二)考生信息复审

考生个人信息的复审时间为综合测评前1至2周,由当地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取消该人员综合测评资格,并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综合测评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信息仍旧不符则取消该岗位招考或进行等额综合测评。

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加分的证明文件、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各一份。本省考生要求必须持原件进行复审,外省考生可委托他人持复印件进行复审,综合测评时必须提供原件。

(三)综合测评的实施

综合测评由省、州(市)委组织部分别会同省、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综合测评评委小组,在指定地点对参加综合测评的人员进行测评。

(四)综合测评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综合测评的满分为100分,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60分,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测评,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五、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

笔试各科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合成办法如下:

(一)笔试考生综合成绩合成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加分)/2×50%]+(综合测评成绩×50%)。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免笔试考生综合成绩合成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加分/2)×50%]

六、体检和考核

(一)体检和政审人选的确定。各州(市)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省级招录机关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进行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体检和政审。

(二)体检。法院、检察院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及相应的规定进行体检。针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报考司法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胎记和疤痕,无色盲、无斜视、无内斜视、无人工晶体眼、无口吃和嗓音明显嘶哑、无肢体伤病愈后明显后遗症等。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根据我省实际,在参照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同时,我省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放宽为:身高,男性不低于1.66米,女性不低于1.58米;裸眼视力,为4.6以上。体能素质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测评。

相关体检标准和公安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标准可在省人事厅网站(www.ynrs.gov.cn)查询。

(三)政审。政审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了解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政审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按报考该岗位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综合测评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政审。

七、公示和录用

(一)拟录用人员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省级单位拟录用人员;各州(市)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综合测评、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省级单位拟录用人员将在报考网站和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拟录用人员在本地招考公告发布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未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州(市)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的录用手续于2008年11月10日前办理结束,并分别报省法院和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检察院于11月25日前审核结束,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八、 纪律

(一)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陆上述公布的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接口,故考生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所附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考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其中,对于考试作弊或找人替考的,将按禁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分。特别对于替考行为,若替考者与被替考者有工作单位的,我们还将建议其工作单位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均予以开除处分;涉及伪、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印章的人员,还将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将责令其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若仍然坚持不办的,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宣布单位“不录用”的决定无效,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

(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指定、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

九、 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我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委组织部举报受理电话: 0871-12380

省法院举报受理电话: 0871-4095807

省检察院举报受理电话: 0871-4093370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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