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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招考急需紧缺高学历和公安司法系统公务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原则
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招考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报考急需紧缺高学历职位的人员不受户口限制。
(二)区内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在宁夏基层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急需紧缺高学历职位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论坛) 学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七)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录用单位工作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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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录部门(单位)、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和名额详见《200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开招考急需紧缺高学历和公安司法系统公务员职位一览表》
六、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
(二)报名网站: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
网址:http://www.nxpta.gov.cn
报名时间:4月20日至4月30日
七、报名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方法可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二)报名考务费120元,由报考者按规定在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缴纳后即得到报名确认。
(三)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凭《农村灾民最低生活救助证》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免缴报名考务费。减免手续于4月28日至29日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银川市湖滨东街83号四楼)办理。
(四)报名不受名额限制。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不得兼报。
(五)报考人数与相应招考职位人数比例不足5∶1并无法调剂报考人员时,减少或取消该职位招考人数(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职位除外,急需紧缺高学历职位比例按3∶1掌握)。
八、 考试内容和计分办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分值各为150分。
2、笔试时间:2009年5 月23日
3、考前5天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在线打印《准考证》。
4、笔试成绩由《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和《申论》成绩合成。
5、对回族考生在其笔试成绩上增加10分;对在宁夏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在其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工作满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的,在其笔试成绩上增加8分;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的,其子女在笔试成绩上增加20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其子女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在笔试成绩上增加10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加分照顾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加分。
6、笔试成绩查询:笔试结束15日后通过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查询。
7、笔试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线,并分部门(单位)、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人数与面试人数不超过1∶3的比例统一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同时对拟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面试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合格线者不推荐面试。
8、招考职位上通过笔试合格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的报名办法等具体事宜,在笔试成绩公布后,可以登录人事考试中心网查询。
9、取得面试资格人员由招考单位通知本人。
(二)面试
1、面试内容: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知识及招考职位要求的能力和经验,同时测试其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反应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精神、气质、举止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2、面试时间:届时由各招考部门(单位)和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提前一周通知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
3、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原则、程序和方法及组织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执行。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急需紧缺高学历职位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40%+面试成绩(满分100分)×60%。
2、公安司法职位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60%+面试成绩(满分100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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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察、体检
笔试、面试结束后进行考察体检。
(一)由招考部门(单位)负责计算笔试、面试总成绩。区直机关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市、县(市、区)、乡镇机关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复核。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组织、人事部门依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录取名额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名单。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二)考察工作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区直机关由各招考部门(单位)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负责实施。
(三)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用),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在主考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十、公示、录用审批
(一)对经审核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示一周后,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批录用,并向被录用人员下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垂直管理系统人员的录用手续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各市政府部门人员的录用手续按隶属关系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的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凡因为不予录用空缺出的名额,按照规定依次递补。初任培训结束前,如有人提出放弃录用资格,该职位可依次递补,初任培训结束后,不再递补。
十一、其他
(一)报名时,凡与招考部门(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报考人员,必须回避。
(二)报考人员须根据本人条件,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三)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进行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五)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
(六)考试录用工作的监督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暂行办法》执行。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招考公务员的主考机关。
(八)本次招考,凡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时限,计算截至日为2009年7月15日。
(九)招考具体事宜可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查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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