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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面试
2009年8月15日至20日,对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本次考录工作中的面试,试行部分综合类职位开放式面试。允许群众、家长及其他人员旁听。对旁听人员的资格须审核确认。
面试前,招录机关应根据资格复审结果,按照省、市(州)考试录用办公室提供的面试通知书式样,对符合条件者发放面试通知书。
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实行百分制。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者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即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具体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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