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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09年省、市、县三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简章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省、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拟录用资格:

  1、2007年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含选调生);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7、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8、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10、经省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和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市(州、地)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准考证号、居民身份证号、学历、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二)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规定,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

  (三)录用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开展递补工作。

  十二、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终身禁止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向社会公布招考咨询和监督电话。

  省直咨询电话:

  0851-6822450(贵州省人事厅录用调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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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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