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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审查确认
笔试后,有招录计划的公、检、法、司机关抽调专人对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拟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照公布的招录条件和要求,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在规定的时间到所报考职位的省级主管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的确认。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贵州省2009年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加分申请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因资格审查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
资格审查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五)面试、体检、考察与录取
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和部队等有关部门进行。为方便拟退役士兵,面试考点可参照笔试考点设置。有招录计划部队的各大单位,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面试人员名单,组织参加面试的部队考生到指定的面试考点参加面试。
1、确定面试对象。
笔试结束后,省招录办按考生笔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不高于1:3的比例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拟面试合格人员中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2、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占总成绩50 %。(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的省级招办备案。
5、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有空缺的职位,由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进入体检。
6、体检。人民警察职位按各招录计划职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其他职位按1:1的比例进入体检。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因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导致该职位空缺的,则按该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招录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须对报考者身高、视力、体重、血压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复查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考生拒签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工作在省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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