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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考察和公示
1.人选确定。面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级政法机关根据计划招录的职位数,依据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2.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组织相关省级政法部门进行。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体检操作手册,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其中,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按该职位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选。
3.研究生复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考生,经体检合格和考察通过后,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依据复试成绩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
4.公示。研究生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选,以及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用人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进行公示。
5.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有关省级政法机关及定向单位统一在沈阳市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并送有关录取院校。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政法院校,由各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10月中旬到校入学。
六、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有关院校报到时,由录取院校在考生的定向培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定向到法院系统各学历层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单位所在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下达的录用人员名单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本公告由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4—23448361
辽宁省教育厅:024—86981117 86981067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辽宁省公安厅:024-86992246
辽宁省司法厅:024-86617043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024—86893068
附件1: 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职位表.rar
附件2: 2009年辽宁省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doc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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