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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0年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2010年浙江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政策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提示:全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事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本次招考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省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09年11月28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

  省直属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要求执行。部分职位有变化的,以招考计划的备注为准。

  市以下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见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招考公告。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满2年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且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在全日制普通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提前组织录用的部分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职位的招考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招考职位所需学历要求毕业证书的社会人员(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其他要求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2. 委培生、中小学教师可否报考?

  答:面试资格复审前,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0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3.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10年2月28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通过军队系统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其毕业

  班证书为国家承认(2001年以后毕业的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的人员,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也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4.2008、2009年毕业于在浙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5.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答: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具有公务员身份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不能报考,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6.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

  7.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能否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

  答: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报考。资格复审前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8.服务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

  答:⑴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⑵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⑶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9.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⑴本次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⑵报考省级机关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⑶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报考市以下机关的学历等条件,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用人机关招考专业(职位)要求研究确定。

  职位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硕士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或者报考要求哲学专业和本科学历的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和硕士学历的职位;如果甲同时是外省户籍人员,那么报考情形也同上。

  10.哪些职位需要体能测评,具体要求如何?

  答: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11.对报考人员的毕业学历有何规定?

  答:报考人员的毕业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设区的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在报考前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查认定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方可报考。

  12.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13.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我省公务员?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⑵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14.报考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部分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见招考职位的备注说明);

  15.关于“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9年11月28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含)以下党政机关工作,或曾在军队团(含)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16.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笔试时间统一为2010年1月16日。全省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不含提前组织录用的职位、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和《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及乡镇(街道)机关面向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招考的笔试科目为《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0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17.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面试前一天,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招录机关在规定的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约的,也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18.体检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

  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体检的相关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19.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答: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20.对虚假报考及恶意注册等行为如何处理?

  答: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1.被确认录用为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22.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9942(各市政策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技术咨询:0571-87057026。

  23.已经报考了提前组织录用职位的,能否再报考其他职位?

  答:不可以。

  24.专业不符但具有招考专业相对应资格证

  答:所受学历教育专业与招考专业不一致的人员,报考省级机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招考专业相对应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由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位要求硕士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并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资格或证书。

  若报考各市及以下机关公务员,以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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