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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示和录用
(一)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拟录用人员;各州(市)委组织部、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拟录用人员将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招考报名网站或招考单位公示;各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拟录用人员在本地区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三)录用
录用工作拟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录用人员名单以州(市)为单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进行审核后,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及录用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合法用工合同若由于考生考上公务员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七、管理权限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招考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招考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委托各州(市)委组织部负责。
八、 纪律
(一)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考生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无故不录用考生的单位或部门,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将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并将通报全省且取消该单位3年内招考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格。
(四)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系统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招录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举报受理电话:0871-1238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报受理电话:0871-4095807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受理电话:0871-4093211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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