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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省和市分别阅卷。所有报考者均须参加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
全省统一笔试时间为4月25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O 申论
笔试考点、考场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按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计划和考试情况确定;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成绩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部门和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为主,也可以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演讲等方式。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试题为通用性试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的评判等相关事宜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办法。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开始时间为6月4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注意事项等,由用人部门通知考生,向考生发面试通知书。面试时,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身份证、面试通知书等材料。进入面试人员交面试考务费70元。
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面试时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用人部门或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个录用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招考条件中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要求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如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其中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拟录用为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报考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分别由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报考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由市司法局审核,经省司法厅复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批。对拟录用的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录用通知书》,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手续。
新录用的监狱劳教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用人部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的待遇;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并报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省戒毒管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2010〕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鲁人社〔201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下一页:省属监狱单位身体初检点地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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