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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职位考试
1、专业技能测试
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专业技能测试为笔录(手写记录),共100分。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查询时间于考后的次日通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
2、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4项中有3项达到规定标准为合格。如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测评导致未达到招录计划1:2比例的,按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五)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体能测评也合格)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依据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按以上办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或笔试成绩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公布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45%+专业技能测试成绩×15%+面试成绩×40%;报考其他职位的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76号)等规定执行。
体检中,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
如有体检(含身高)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若递补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员的办法处理。一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体检均不合格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八)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西部(重庆)志愿者的服务所在地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和加分、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因公示后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九)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不包括报考聘任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由用人法院与录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时间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录用的时间为准,期限统一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聘任期满按有关规定续聘或解聘。
3、录用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用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7月31日。截止2010年7月31日,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4、被录用者须在录用法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各中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不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录用人员所在法院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两年。
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按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法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和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67673230
访问网站: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 www.cqleaders.com
重庆法院网 www.cqcourt.gov.cn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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