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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具体组织实施,在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安排在6月28日-3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派员进行。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全面了解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时间安排在7月上旬,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考核不合格的,从参加该岗位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确定拟聘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于7月14日前报公开招聘工作办公室备案。
八、公示和聘用
1、对拟聘人员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2、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3、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内人发〔2005〕2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在8月1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的聘用或调动手续。
4、受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办发〔2005〕17号)实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5、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对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6、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尚在聘用期内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一律取消本次聘用资格。
九、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0471——6965638
举报电话:0471——6913124
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的“2010年自治区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
本简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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