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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2010年自治区部分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9514名(不含现场报名的招录职位人数)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一、招考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届毕业生须在2010年8月18日资格审查前取得毕业证书),部分职位户籍不限(详见职位表备注栏说明);
2、新疆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干部配偶;
5、具有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子女;
7、选调生岗位除自治区部分高校、地州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团委组织推荐报名外,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和成人教育学院毕业生)可报考。
上述各类人员应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学历。
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自治区统一选派充实到乡镇工作未满服务期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近五年来被自治区、地州市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4、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未满五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因违规、违纪和考核不称职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三年的考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以上(1992年7月1日以前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请详见《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职位中年龄规定“35岁以下”(含35岁),是指197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以此类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报考人员须符合公布招考职位的全部条件,其中:报考法官职位、检察官职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