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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1、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舞弊者,终身不能报考;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4、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和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招考职位具体问题解答由招考地区负责,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附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 务 员 局
二○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