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所需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及有关保险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自治区财政统一支付。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办理银行卡,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直接划入个人帐户(相关待遇标准,原则上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从2010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二)“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原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简称《服务证》),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与其他到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一样,享受中办发[2005]18号、国办发[2009]3号、桂办发[2006]15号、桂政办发[2009]11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指标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的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面向到村任职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和西部志愿者。各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同等享受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参加包括“三支一扶”在内的各专门项目的事业单位,当出现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用于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参加包括“三支一扶”计划等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五)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和桂政办发[2009]11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六)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三支一扶”人才库,加强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动态的培养管理和后续服务。按照专业化挑选、专业化培养、专业化使用的原则,将其纳入广西高级专业技术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专业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用人单位的使用情况,经组织考核,精选德才兼备、工作业绩优秀、专业潜能突出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国内外知名院校接受专业培训或攻读相关学位。
具体事宜可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咨询
咨询电话: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 0771-5862250,5854720
李青 1347103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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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771-586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