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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方式进行。由省政法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项目”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级“项目办”、“引导办”负责,经资格审查后,由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资格复审。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3比例以内(含1:3)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某职位考生笔试总成绩均达不到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该职位取消。
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招录办公示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招录计划数的职位减少招录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因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省政法招录办负责面试考务工作,考区设在贵阳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招录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
2.总成绩
笔试、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下一环节对象。
(六)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录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考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规定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考生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须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上述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对事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政法招录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体检医院在招录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政法招录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政法招录办另行通知。未参加体检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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