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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生录用
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拟录取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下发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向培养院校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10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2.考试大纲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安徽 | 浙江 | 山东 | 江西 | 福建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