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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面试
9月上旬,通过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的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合格的,该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递补。
八、体检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体检由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因考察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甘肃省人事编制信息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其中,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之后,再对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录取名单由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院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和录取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一、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培养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8632721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632496
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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