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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务员考试与教育入学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每科以百分计算,总成绩为200分。考试范围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教育入学考试
教育考试科目包括:专科教育(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4、笔试时间
2010年7月31日 公务员考试;
2010年8月1日 教育入学考试;
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的标准和内容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面试成绩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面试在9月15日前完成。
进入面试的人选,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退伍兵证)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报考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要进行身高、体重、视力的目测,凡有关材料只要信息不实的或达不到标准的,招录机关报请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依次进行递补。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系统警察职位(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
(三)筛选原则。笔试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
考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权重比例合成考(论坛)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笔试总成绩×60%+面试总成绩×40%。进入面试合格人员并经有关技能测试达标的,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考察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按拟录取人选2倍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四)体检与考察。由市(地)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统一进行公示。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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