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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复审
面试前,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政策规定和考生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对照《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与信息,对拟定为面试人选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招录职位有学位等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同时,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四项目”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件或聘任(服务)期满后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②本人项目聘任(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材料;③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人员,须提供有关籍贯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规定办理面试缴费手续,领取《面试通知书》。
七、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论坛)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八、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1:2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5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高低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体检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录用人民警察体检中“肝炎”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55号)等规定进行。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报考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本人要求复检的,当场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本人当场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本人认可复检结果。对体检结束后报考人员提出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九、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按1:2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从复试合格人员中确定拟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招录职位。
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外的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
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取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公示和录取工作于10月上旬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10月中旬开始入学。
十、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监督检查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要加强对招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招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参与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体检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www.ah.hrss.gov.cn/)、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和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供报考人员查询。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0551-2602415、2609726(政策咨询);
省教育厅:0551-3609521(教育入学考试咨询);
省人事考试院:0551-3457903、2862049(考务技术咨询);
省法院:0551-5599714;
省检察院:0551-3696032;
省公安厅:0551-2801358;
省司法厅:0551-2215029;
省监察厅派驻省人社厅监察室:0551-2663184(监督举报)。
上述咨询电话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启用,除报名期间外,均在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二Ο一Ο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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