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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在2008和2009年试点基础上,深入推进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我省县(市、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试点工作中的政策、程序和环节,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试点班一律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方向、定单位、定职位,学生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不得在服务年限期满前交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政法院校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培养措施和制约机制,加强录用学员在校期间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确保每位学员通过院校的教育培养,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二、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面向我省县(市、区)级以下基层公安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面向我省县(市、区)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试点班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面向我省县以下检察院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试点班采取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定向到我省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
2010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70名,其中,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54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6名;法院系统10名,检察系统13名,公安系统41名(公安特警),司法行政系统6名;招收专科生41名,专升本16名,第二学士学位6名,硕士研究生7名。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山东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中国司法警官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四、招录对象及条件
(一)招录对象:根据有关规定,试点计划面向青海户籍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面向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和在我省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西部志愿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毕业生)公开招录。
(二)招录条件:考生应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还应符合公安特警招录条件。27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之后出生),适应高海拔地区工作。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2008年和2009年毕业生)招录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试点班,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面向退役士兵招录的专科试点班,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报考藏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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