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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提前一周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
(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50分。
(三)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分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四)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成绩。
(五)如果报考同一职位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六)定向大学生村官招考的职位因故空缺时,可采取面向符合报考定向职位条件的大学生村官公开调剂的方式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地级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院系统职位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院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报批工作统一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二、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了《报考指南》,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报考者可以通过报名网站查阅。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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