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报考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职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生,其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考察由招考职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生,其考察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
自治区各录用机关和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上报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盟市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须公布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
九、录用审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同时为了保证阿拉善盟等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对阿拉善盟及其所属旗县、苏木乡镇的职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报考这些职位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须与招考机关及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五年的服务协议(含试用期),服务期不满的,不得流动。
在职公务员报考者最迟应于考察工作结束前提交所在机关同意其报考的证明或辞职通知书,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十、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