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为做好全省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2011年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考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严格执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公务员。
(二)加大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精神,省直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比例不低于85%,地级以上市机关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广州、深圳市直机关不低于50%。
(三)落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工作。各市应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的要求,安排10%-15%的录用计划(或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数10%的录用计划),用于定向考录我省招募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不作专业限制。
从村(居)干部中招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另行部署。
二、招考机关和对象
招考机关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下达2011年录用计划的各级机关。
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11年毕业(须于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009年、2010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10年底或2011年初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已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18至35周岁,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招考职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具体招录条件。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我省招募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4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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