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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州省招考人民警察和人民警察学员简章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有关市(州、地)辖区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本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确定并公示。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低于招考计划数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拟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体能测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地)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体能测试工作,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体能测试工作。全省设9个体能测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试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地)体能测试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试考生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9)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结束后,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体能测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10%。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论坛)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政审对象系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3月1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11、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的人员。

  14、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人员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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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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