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吉人联字[2004]2号)的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决定,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1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568名。其中:市直机关73名,县(市)区直机关309名,乡镇(街道)机关124名,县以下机关选调生62名。
二、报考条件
(一)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的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双侧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75年4月7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6年4月7日至1970年4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29周岁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81年4月7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6.考生与招录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
7.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1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8.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1年4月7日前在县级(不含区)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011年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1年毕业的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的毕业生。“五大”等高校毕业生除外。
9.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 面向部分高校招录选调生的报考条件:
为鼓励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工作,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在部分高校中招录62名选调生到县(市)区直及所辖乡镇、街工作。
1.招录对象为省内15所全日制2010年和2011年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省外全日制院校特别优秀的吉林籍学生。独立院校(含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网络学院、成教学院、民办学院及专升本的毕业生不列入招录范围。省内15所高校为: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吉林农业大学、吉林建筑工程学院、长春工程学院、长春税务学院、长春师范学院、长春大学、北华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吉林医药学院、吉林化工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以后出生),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位。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好,组织观念强,作风朴实,有吃苦和奉献精神。
4.学习成绩优秀,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6.专业符合选调岗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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